山东瑞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腾书、山东瑞烨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民初345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海县。
被告:***,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山东瑞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工业园双元大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015016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
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22499338。
法定代表人:侯军。
原告***与被告***、山东瑞烨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1元,减半收取268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