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716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恩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俞霖,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015016XT。
法定代表人:李延平,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