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716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恩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俞霖,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015016XT。

法定代表人:李延平,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