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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117诉前调书93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道办事处***社区兴城街双山巷2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2********。 被告:张坤,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道办事处***社区朝阳街光盛巷,公民身份号码:371203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道办事处***社区朝阳街光盛巷,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7********,与张坤系夫妻关系。 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015016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张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坤、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4003元(待司法鉴定做出并确定其他赔偿项目数额后,原告另行增加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莱钢新区***新建高炉从事高炉返修工作。工资由个人代工老板张坤支付。2021年10月16日21时许,原告***在工作时不慎摔倒,摔伤腹部,摔伤后当时有些痛,但未就诊,17号持续疼痛一天,18号到钢城区人民医院检查确诊肋骨骨折,遂住院治疗。原告受伤后自行垫付治疗费用4003元,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未果,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其提供劳务受害所造成的损失。鉴于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高炉维修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代工老板张坤,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地处提供劳务时受伤,造成了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坤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蕾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