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瑞烨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民初3429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山东瑞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015016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瑞烨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