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271民初14号
原告:三亚国豪久信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荔枝沟津海建材城建材二区二排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智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大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山东省鱼台县。
原告三亚国豪久信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智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三亚国豪久信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亚国豪久信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国豪久信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9元(原告已预缴),由三亚国豪久信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