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江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2民初3266号
原告:郭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XX乡XX村XX村XX号。
被告:陕西山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桓博,执行董事。
被告:于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XX楼XX号。
被告:咸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郝凯,支队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陕西山江建筑有限公司、于某某、咸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郭某某以其与已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康军
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
人民陪审员 张玉生
二0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易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