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江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展翅翱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山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587号
原告:***翅翱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山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桓某某。
原告***翅翱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山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翅翱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翅翱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翅翱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原告***翅翱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6.5元,由***翅翱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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