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镇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8民初2926号
原告:河南镇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女,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镇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镇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欲私下调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镇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镇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河南镇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昕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耿纪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