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8民初2926号
原告:河南镇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女,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镇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镇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欲私下调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镇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镇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河南镇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昕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耿纪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