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则,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侯虎全。
关于**则与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627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银行账户;
二、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
三、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银行账户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