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则与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1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则,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侯虎全。
关于**则与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627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明路绿化工程未付工程款[原冻结文书:(2018)内0627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
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付工程款(工程名称: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乌兰木伦湖南岸B区支路市政道路及管网工程);
三、冻结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