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则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172号
申请人:**则,男,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侯虎全。
关于申请人**则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并扣划了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240.94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兴安南路支行账户并扣划了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416.11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在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4、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付工程款中的220万元(工程名称: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乌兰木伦湖南岸B支路市政道路及官网工程);5、解除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明路绿化工程未付工程款中的159万元的冻结《原冻结文书:(2018)内0627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因该工程款需按计划审计,暂无法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则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27执17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在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令志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