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内0105行审237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林业局,现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前进巷**。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杰,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市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星,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市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虎全,经理。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呼赛森公太林罚决字[2019]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林业局作出的呼赛森公太林罚决字[2019]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林业局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林业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李敬梅
人民陪审员 董朝霞
人民陪审员 李福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