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合创展混凝土有限公司、***艺园***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财保26号
申请人:福建省中合创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4015073X。
法定代表人:张夏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雪花,福建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婉君,福建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艺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浦上工业区宝山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1689167F。
法定代表人:高洪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福建省中合创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艺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14358.5元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的保险单(保险单号:6350542125020210000021)、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艺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洪山支行1402××××3287账户的银行存款201435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中合创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雪丽
书 记 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