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04民初6006号

原告:***,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承恩、郑辉煌,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家军。

原告***与被告福建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11元,减半收取63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文

人民陪审员 陈 云

人民陪审员 朱秀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发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