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04民初6006号
原告:***,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承恩、郑辉煌,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家军。
原告***与被告福建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11元,减半收取63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文
人民陪审员 陈 云
人民陪审员 朱秀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发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