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22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高新工业园区卖芝桥东路888-3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47176440658。
法定代表人:*英杰。
被执行人:三门炜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泗淋乡洞港(工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266059011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炜翰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1022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三门炜翰铜业有限公司在(2018)浙1022执44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门炜翰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章惠春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