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三门炜翰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2民初1437号
原告: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高新工业园区卖芝东路88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浙江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炜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洞港(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炜翰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09元,减半收取6804.5元,由原告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