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三门李滢生态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三门李滢生态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台三执民字第7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李滢生态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英杰。
本院在执行浙江三门李滢生态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2014)台三执民字第75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省高院已申诉立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待申诉再审结案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执民字第757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明湄
审判员***
审判员章以良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