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河南天图图林景观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君坤步道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04民初5962号
原告: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天水区天明路86号3层。
法定代表人:张连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桂欣,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君坤步道板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富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峰,黑龙江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峰,黑龙江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简称天图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君坤步道板厂(简称君坤步道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天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恳请判令君坤步道板厂、***退还步道板款57960元;2.恳请判令君坤步道板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222.12元;3.所有诉讼费用由君坤步道板厂、***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8日,天图公司中标哈尔滨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的马家沟(郊区二期)综合整治提档升级景观绿化工程三标段。中标后,天图公司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同时备案,合同约定工期至2016年11月30日。2016年9月中旬进入到铺装马家沟河道两旁人行步道板时,***找到我方,提交了哈尔滨市建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君坤步道板厂生产的红色步道板检验合格报告。双方约定不含税价每平方米24元。君坤步道板厂于2016年9月18日开始陆续的向工地送步道板,天图公司也陆续(汇款)给***的个人卡上。截止2016年10月16日,天图公司共计给付步道板款57960元,***于2016年11月15日给天图公司出具了收款人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君坤水泥制品厂(简称君坤水泥制品厂)的收据。2017年3月中旬,天图公司接到马家沟河工程监理的书面通知,称铺装上的步道板有质量问题,出现粉末、起皮现象,要求天图公司重新铺装。接到通知后,天图公司积极与***沟通,但***拒不承认产品有质量问题。由于发包方要求重新铺装该路段的步道板,重新铺装前,为保存证据,天图公司申请公证处对现场及步道板取样封存。起诉前,天图公司在核实君坤步道板厂、***主体时发现,***既是本案步道板生产者---君坤步道板厂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收款收据上君坤水泥制品厂的个体经营者。所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的规定,故天图公司诉请君坤步道板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被告之一的君坤步道板厂,已于2017年6月21日决议解散,注销登记,已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天图园林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福滨
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
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福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