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37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个体,职业不详,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宝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图园林景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成商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民终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图园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未依法行使释明权,违反法定程序。(二)***诉讼时效已过。(三)天图园林公司仅系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该合同对天图园林公司并未约束力,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四)***与宝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宝成公司均有过错,原审一并判决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不当。(五)原审判令天图园林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错误,应予撤销。综上,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裁定本案再审。天图园林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按照原审查明的事实,天图园林公司将相关资质出借给宝成商贸公司,用于承揽案涉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过错明显,足以对实际施工人***能否依约收到案涉工程款造成实质性影响。另外,***在原审期间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有天图园林景观公司乌审旗马头琴文博苑项目部的工资,结合天图园林公司系案涉合同名义相对人的事实,***有理由确信天图园林公司系案涉工程款的付款义务人,故原审判令天图园林公司对案涉工程款不能依约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该工程已烂尾,城市建设公司与宝成商贸公司、天图园林景观公司尚未进行工程款结算,原审综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诉请未过诉讼时效,符合本案事实,应予维持。关于原审基于案涉合同无效的认定,应否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的问题。案涉合同虽被依法认定为无效,但关于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约定及相关结算和清理条款对诉争双方仍有约束力,故原审对此未释明并不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天图园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吕浩杰
审判员*婧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