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绿园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执异24号
异议人(案外人):齐齐哈尔绿园草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付焕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出生,系齐齐哈尔绿园草业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执行人: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连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号:X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王君。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齐齐哈尔绿园草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齐齐哈尔绿园草业有限公司称,异议人挂靠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承建了满洲里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辖内的胪五街绿化工程和301国道合作区段绿化工程,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管委会。2019年11月初,为发放该工程农民工工资,经齐齐哈尔绿园草业有限公司申请,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拨付部分绿化工程款。2019年11月14日,由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局向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满洲里项目部开设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合作区支行:70×××30账户拨付了50万元人民币。
次日,异议人提交取款手续,准备发放农民工工资,方知绿化工程款因***与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被乌审旗人民法院冻结,无法支付。异议人认为,异议人作为满洲里市胪五街绿化工程、满洲里市301国道合作区段绿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该两项工程的实际权利和义务人,对乌审旗人民法院冻结的绿化工程款享有所有权,乌审旗人民法院在***与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冻结由异议人所有的绿化工程款,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财产权。为了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现请求:终止乌审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6执804号之七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立即解除对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满洲里项目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合作区支行05×××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万元的冻结。
本院查明,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内062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26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原告***工程款1548054元及利息440619元,以及1548054元工程款从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就上述第二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要求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7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180元,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27698元。被告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内06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内0626执804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09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异议人齐齐哈尔绿园草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据此,中国农业银行05×××3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权利人为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故本院依据(2018)内062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9)内0626执804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30账户内银行存款并无不当。综上,案外人齐齐哈尔绿园草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齐齐哈尔绿园草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额尔德尼布拉格
审判员 呼     和
审判员 敖  特  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  耀  华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