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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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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内0626执恢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个体,住陕西省横山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号:152728000006452,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西文明路南市场西。
法定代表人:王君。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936190643,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党政新区6号楼B座。
法定代表人:李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9436050F,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3层。
法定代表人:张连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内062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98160元,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申请执行,现执行中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账户往来明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偿还能力,经我院与申请人协商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账户往来明细后,申请人将视情况继续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2)内0626执恢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戴文会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