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仁和民初字第1725号
原告***。
被告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高塘岭镇。
法定代表人谢治国,懂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华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