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521民初809号
原告:德清县胜欧建筑材料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八字桥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符水根,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时空园林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经营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凯信后湖生活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方玉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敏,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娜丽,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思,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清县胜欧建筑材料厂(以下简称胜欧材料厂)与被告武汉市时空园林景观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欧材料厂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0160元,并从2019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至货款全部归还时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胜欧材料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伟、被告时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娜丽和陈思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胜欧材料厂与时空公司签订《材料供销协议》1份,协议约定:“时空公司向胜欧材料厂购买混凝土实心砖,规格、数量、单价,及验收、结算、付款等等,交货地点浙江工业大学-德清校区。”协议签订后,胜欧材料厂进行了供货。2019年9月22日,胜欧材料厂开具了2份金额为120960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予时空公司结算。时空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后,至今未支付货款,胜欧材料厂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讼。
另查明,2019年4月至今,***为杭州德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职员,非时空公司职员或收货人员等。
上述事实由胜欧材料厂提交的《材料供销协议》和增值税发票、时空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各方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时空园林景观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清县胜欧建筑材料厂货款12096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武汉市时空园林景观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清县胜欧建筑材料厂逾期支付货款利息损失(以120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德清县胜欧建筑材料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1.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21.50元,原告德清县胜欧建筑材料厂负担386.50元,被告武汉市时空园林景观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俭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施青
书 记 员 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