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云龙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4577号
原告: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北大资源缤纷广场**整体商业区****房。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琳,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云龙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关坡(国资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云龙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君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洪霞
书记员姚黄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