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财保144号
申请人: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北大资源缤纷广场**整体商业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31416X。
法定代表人:李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封小现、张纯婷,系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望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高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5009723P。
法定代表人:袁尚平。
申请人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望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2020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望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9,098.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520112370000000114)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望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9,098.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