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164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太伏镇林桥村十四社23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百和镇兴隆嘴村五社39号。
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鹏,系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威威,系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东山路217号中天世纪新城五组团环岛南侧商业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31416X。
法定代表人:李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福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酒金北路财政局大楼后楼二楼,统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347053902J。
法定代表人:蔡世海,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泉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三楼,统一社会倍用代码91522702072025047F。
法定代表人:淳成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福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福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85元,减半收取387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宗  霏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游晓霞(兼)
书记员 游晓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