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与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执177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住所地仪征市。
负责人:周敏。
委托代理人:杨宏云,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蔡文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81执17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许翠华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凌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