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代理人:顾兴云,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蔡文龙。
被执行人:江苏乐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赵正军。
***与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乐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苏108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2713839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江苏东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由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000元,由江苏乐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乐华置业有限公司现已出现资不抵债情形,其债权人已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19年12月5日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另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9)苏1081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许翠华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二○年十月二十九
书记员 莫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