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代理人:顾兴云,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负责人:张德平。
被执行人: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蔡文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苏108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48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桂祥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动产、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许翠华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