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负责人:张德平。
被执行人: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蔡文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81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81执57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翠华
审判员 王元山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莫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