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1119号之一
原告:江苏通宇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江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严加尚。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梅森,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建峰钣焊加工厂,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山河村。
法定代表人:李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兵,江苏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君,江苏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宇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建峰钣焊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通宇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通宇钢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宇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通宇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宽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