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4908号
原告: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李堡镇中凌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085558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驰,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宇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江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50527266L。
法定代表人:严加尚。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宇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