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广缆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海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8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广缆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XXX,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现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海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全,职务不详。 申请人广州广缆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海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陕0113财保59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50万元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广缆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海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105XXXXXX********;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105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骆 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