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23执保11号
陕西睿翼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天易景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陕西睿翼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关天易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22)陕04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关天易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0000元,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冻结。本案于2022年2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