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财保1号
申请人:陕西睿翼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关天易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睿翼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关天易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50000元(银行账号:102478630139,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北二环锦园支行)。申请人陕西睿翼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睿翼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关天易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50000元(银行账号:102478630139,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北二环锦园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睿翼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董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