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世纪某某(德州)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81民初3304号 原告: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技术示范园四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金融商务区金茂九路777号4-1-2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与被告陕西恒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恒盛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恒盛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5,86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95,8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7日起诉日为17,291.16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9月14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并完成验货签收,实际产生材料价款395,8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陕西恒盛通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4日,世纪**公司(甲方)与陕西恒盛通公司(乙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结算以实际供货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货物。2021年12月17日,经原告对帐,原告累计向被告供应货款金额共计395,860元,被告尚欠395,860元货款未支付,被告在对帐函及供货明细单上盖章确认。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对账函、供货明细单、陕西恒盛通企业公示信息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货物并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5,860元有对账函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还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原告可依法主张以货款395,8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实际付清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恒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95,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5,8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7元,由被告陕西恒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马 颖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