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恒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11202号
原告:西安鑫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NRX735。
法定代表人:杨全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44R28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西安鑫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鑫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鑫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330元,退回原告1330元。
审 判 员 王 冬 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刘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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