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泽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辽宁泽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与沈阳鑫金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24民初503号
原告:辽宁泽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2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然,女,汉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公司法务,住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鑫金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泽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鑫金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辽宁泽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泽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泽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辽宁泽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司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