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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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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4执3012号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埠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70713760P。
法定代表人:黄良崇。
被执行人:***,男,1969年09月2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324执30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季章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