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福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新县福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3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南省新县产业集聚区九龙岭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0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本院在执行新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3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新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523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郑 磊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