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3民初903-3号
申请人:新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产业聚集区九龙岭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MA469PBFX2。
法定代表人:赵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恒,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广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住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4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河南广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司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大别山干部学院尚未支付给被申请人的45万元工程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豫1523民初903-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并将裁定送至双方以及大别山干部学院。
现因被告广宇公司、***已向原告**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公司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同时提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经审查,原告**公司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别山干部学院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河南广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439353元工程款暂停支付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黄 兴
审判员 金莹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