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20805号
原告:重庆汇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观云路****3-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MM9D08。
法定代表人:唐小丽。
被告:浏阳市卓越科技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办事处杨家弄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705532099。
法定代表人:卢彦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汇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卓越科技模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汇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汇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汇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叶竹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