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思特玻璃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大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佳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7329号
原告:天津市思特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27539525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大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00032N),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3号。
法定代表人:马肖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连贵,该公司职工。
被告:佳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327531),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东风路66号(华夏家园B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利,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思特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大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佳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思特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思特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思特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