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8民初2585号
原告:石家***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汇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兵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石家庄新华区西三庄街23号。
法定代表人:马肖月,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家***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石家***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家***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爱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