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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某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8民初2585号

原告:石家***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汇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兵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石家庄新华区西三庄街23号。

法定代表人:马肖月,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家***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石家***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家***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爱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