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5民初758号
原告:***,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肖越,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00032N。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翕,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A座)。
原告***与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军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