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2649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3号。
法定代表人:马肖越,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清连,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河,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华,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刘殿超,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达活泉北侧阳光国际29号楼1层132铺。
法定代表人:曹梅,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聂英海,系公司董事长。
***与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振华、刘殿超、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振华、刘殿超、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王振华、刘殿超、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喜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瑞琳
书 记 员 靳 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