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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1608号 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澳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海河道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松山西路123-2号(2-3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圣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甲41号长岛国际58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亮闪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5号48幢附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新区天山熙湖4号楼1**18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