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天地杭海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9289)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3374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511XXXXXXX********。
被告:西安新天地杭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金桥三路418号前海人寿金融中心1号楼5层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技园9栋21A-J(A座),
法定代表人:翁翕,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西安新天地杭海置业有限公司、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答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