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5035号
原告:河北宝永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霍家屯村107国道与正大路交口东行10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大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3号。
法定代表人:马肖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项目经理。
原告河北宝永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大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河北宝永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宝永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宝永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计928元,由原告河北宝永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