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方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市政建设管理处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26479928-2。
法定代表人曲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600号,组织机构代码42772023-4。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方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字(2016)第4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字(2016)第41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国彬